信用卡欠款 長期不還的會被起訴,涉及到 信用卡詐騙 罪。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稱銀行兩次催收3月未還為惡意透支。 1、第壹,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2、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 3、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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