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壹)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的;(二)催收應當以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款的方式進行,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兩次采集間隔至少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