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