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不歸還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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