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了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門檻為650萬港元。投資者可從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投資完成後,會簽發壹個臨時身份證,每年入境兩次,2年換證壹次,7年換3次,保持投資7年後,簽發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在此期間,申請者不能將投資以任何方式抵押給銀行或其它機構,抽取資金離開香港,如果違背投資移民香港的條件中這壹條件,將會被終止移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