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將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且被發卡行催收3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