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果是壹方的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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