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記入銀行不良記錄:
1客戶當前狀態在本行個人征信系統或銀行及同業賬戶(包括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等)逾期。),或者最近12個月內有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誌為“4”)。
2.通過其他授信渠道獲知客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違規用卡被列入銀行、同業或征信機構不良客戶信息庫;
(二)被告有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三)惡意騙取銀行資金的;
(四)服刑期間或者最近七年內有犯罪記錄的。
3.發卡銀行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4.客戶在最近12個月內有逾期超過60天的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誌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