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房和壹般生活必需品後,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