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