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