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應當算作個人債務,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債務,與債務人約定的,另壹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但如果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債務不明確屬於個人債務,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婚前夫妻壹方承擔的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將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