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的數額在1,000元以上,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這已經是犯罪了。公安履行正常程序就可以直接抓人,還不如盡快還錢,以免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