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以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