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書的郵寄地址壹般以當事人提供的地址為準(立案時壹般會登記),所以如果沒有登記,可能會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郵寄。所以無論是傳票還是其他文件材料,都是直接寄給當事人(單位或地址),沒有說寄到立案地。
法院傳票的含義:指由原告準備,由法院發出,告知被告被訴信息的法律文書。法院傳票的責任:法院傳票要求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文件進行應訴,或者在小額訴訟法院,被申請人只能在法院傳票規定的特定日期參加庭審,被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不應訴法院傳票而由法院作出缺席判決,但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