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為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支付。
第四百六十壹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