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以下情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這裏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