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這是信用卡詐騙罪法定的立案標準。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