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促進征信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