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四條: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計息規定,按期收取或者支付利息。當貸款展期期限與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貸款利息。逾期貸款按規定收取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