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