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宏觀經濟疲軟的背景下,信用債違約,不良貸款率上升是合理的。
2.妥善處理地方政府債務,不能輕易打開地方債務違約的潘多拉魔盒。
3.加強信息披露和合規監管。
雖然經過多年發展,但發債企業的信息披露仍不盡如人意,很多承銷商對資金的監管也流於形式。在債券發行註冊制的大趨勢下,監管的重點不是判斷發債企業的信用資質,而是保證發債企業和承銷商的合法合規、及時詳細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