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條例。
第二十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按照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經過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其實際表現。
第二十二條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公民逐壹進行政治審查,嚴格把關,確保新兵的政治可靠性,防止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被征集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