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三個月已納入信用記錄,自動清除至少需要五年時間;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和第十六條
①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2)不良信息保留期間,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如果沒有還清,不良記錄時間可以追溯壹次,然後追溯到五年或者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