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壹)持卡人享有發卡銀行向其銀行卡承諾的壹切服務,有權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的服務質量進行投訴。(二)申請人和持卡人有權了解其選擇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相關計算公式。(3)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並有權要求查詢或更正不符的賬戶內容。(4)借記卡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內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但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決定的除外。(5)持卡人有權主張信用卡合同,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