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對其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收取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利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投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