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發卡行應提供信用卡銷戶服務,在確認信用卡賬戶無未結清金額後,及時為持卡人銷戶。信用卡註銷時,商務采購卡賬戶余額應轉回其對應的單位結算賬戶。在信用卡催收合同或書面協議約定通知方式的前提下,發卡銀行應提前45天以上以清晰、簡潔、易懂的語言將信用卡章程、產品和服務即將發生的變化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五條信用卡業務的利息計算和結算操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