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只存在於合同中,即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壹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它在性質上仍然是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在先,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受讓方取代其債權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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