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身份證件被盜、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等風險信息時,應立即停止提高信用額度、授權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分期授權業務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並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信用額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