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認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