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債務,原則上應視為夫妻同債,由夫妻共同償還。
《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出具借條或者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視為夫妻同債。只有兩個例外: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證明的,由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2)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壹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以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