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信用卡是壹種支付憑證,憑信用卡可以獲取財物或消費服務,盜竊信用卡也就間接占有了他人財物,雖然還需通過後續行為才能真正占有,如行為人冒用持卡人的簽名等行為,但是這種過程實際是盜竊犯罪的繼續,是實現盜竊犯罪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刑法》第196條認定為盜竊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