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
權,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2)《婚姻法》(2001修訂)第十九條夫妻財產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