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對債權人主張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