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兒子已過世欠網貸父母壹般不要還。但若子女死亡後,父母依照子女遺囑或相關法律規定,繼承子女遺留的財產的,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其子女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壹千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