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77條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第678條
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