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修訂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而且犯罪數額起點由原來的1萬元改為5萬元。
據此,妳不會第壹時間向公安局報案,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妳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