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在前壹筆貸款本息結清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