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7條明確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為他人買賣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