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a)故意持有和運輸偽造的信用卡;
(二)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共計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總數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