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自2017 10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約定對持卡人逾期還款是否收取違約金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不得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年費、取現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收取利息。
擴展數據:
信用卡滯納金條款的法律依據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即發卡行應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未還最低還款額5%的滯納金。
從邏輯上講,每壹個法律規範都由兩部分組成: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可見,該法規定的行為方式是不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
法律後果是要收取未還最低還款額5%的滯納金。很明顯,這個法律後果就是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的信用卡催收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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