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