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