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失業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余額的,需要當地政府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可以憑政府提供的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受理,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禁止提取的決定。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省直公積金是指省直各單位、中央單位、部屬、省屬大專院校及其所屬單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借款人以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
2、借款人、配偶戶口本復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證明原件;
4、借款人結婚證復印件;
5、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信息備案摘要;
6、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復印件;
7、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