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糧的動用權歸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品種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並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市)、礦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儲備糧,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財產保險費用和經市政府批準動用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制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負責按照國家信貸管理政策、規定以及儲備糧儲存企業貸款申請,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輪換費用以及差價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對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第二章 儲備糧的計劃第十二條 儲備糧存儲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劃,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調控需要和財力情況提出申請。市政府批準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聯合制定存儲計劃下達給承擔儲備糧存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儲備糧規模隨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數量增長,適時增加。第十三條 儲備糧的動用銷售計劃,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調控需要提出申請。市政府批準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聯合制定動用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十四條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布局,在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輪換意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協商壹致後於當年四月底前***同下達。第十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存儲、動用銷售和輪換計劃,督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第十六條 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於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儲備糧管理費用的原則。第十七條 原糧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同壹庫區完好倉容量壹般在15萬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第十八條 成品糧、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面粉加工企業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成品庫完好倉容在500噸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成品油罐完好容量在2000噸以上;
(二)經營企業月成品糧或食用植物油經營量在2000噸以上;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