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婚前首付購買的房屋,婚後仍需還款,婚後用於還款的工資、獎金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
夫妻離婚抵押的處理如下:
1.婚後夫妻壹方參與還貸的,婚前個人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時應由所有人給予補償,不妨礙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和分割。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論哪壹方取得財產所有權,都應賠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所以,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財產歸屬問題,分割財產並不難。比如壹方可以取得房產來支付另壹方的賠償金,承擔銀行的剩余債務;
2.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通過訴訟解決房屋所有權問題,由於房屋已取得房產證但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有抵押權,壹般認為這類房屋屬於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法院壹般不會對房屋的權屬問題作出直接判決,而是判決房屋歸壹方所有,並告知當事人在還清銀行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通過訴訟解決房屋產權歸屬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首付是男方出的,房貸壹起還,婚後財產的計算視情況而定,如下:婚前男方通過首付購買的房屋,婚後仍需繼續還款,婚後用於還款的工資、獎金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貸款抵押,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