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優待證的簡稱。
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統壹發放。它是持證人展示其榮譽的載體,是持證人在國家、社會相關單位、機構和場所提供優惠服務時享受優惠待遇的憑證。它不是通行證、身份證或特殊證書。優惠卡以銀行卡為載體,沒有透支功能。
在退役軍人信息采集的相關通知和部隊規定中,明確有幾種對象不需要采集,不享受國家對退役軍人的優待。具體來說,有三種對象:
第壹類:從部隊退伍的退役軍人。
根據軍紀,開除軍籍是對軍人的最高處罰,相當於開除軍籍,否定了當兵的經歷。在信息收集過程中,所有退伍軍人都不會被收集。
第二類:退伍義務兵
開除軍籍比開除軍籍輕。這也是壹個懲罰項目和開除軍籍。但退伍前的軍齡是被承認的,但退伍時不會辦理退役手續。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第三類:加入外國國籍的前中國退役軍人。
加入外國國籍的前中國退役軍人不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雖然他們有退伍證或轉業或復員證,但他們已經是外籍華人,不在信息采集範圍內。在這裏,也無法辦理退役軍人優待證,不享受我國退役軍人的福利優待。
法律依據
退役軍人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二條優待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發放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優撫對象。優待證的申領、審核、制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第二百二十條退出軍隊的人員,被剝奪軍銜和服役期間獲得的軍事獎勵、表彰,其原職務和軍銜自然撤銷,並不享受國家給予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第二百壹十九條被除名的義務兵軍銜被撤銷,原職務自然撤銷,不享受國家給予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