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實際案例
楚天城市新聞
壹男子辦信用卡時,謊稱自己是街道城管隊員。當銀行要求提供收入證明時,該男子在街上找人刻了三枚假公章,結果被舉報。昨日獲悉,法院認為該男子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章罪,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5月,警方接到舉報,稱壹名男子私自刻制了三枚假公章,警方火速將該男子逮捕。
原來,男子鐘某曾是武昌壹名街道管理協管員,現在是壹名保安。壹個月前,鐘某想辦壹張信用卡。為了獲得更大的信貸額度,他自稱是城管隊員。銀行要求提供收入證明,鐘別無選擇,只能花40元在街上找人刻了三枚假的街道公章。
後來,鐘將印章放在同事的辦公室,被發現後進行了舉報。落網後,鐘某協助警方抓獲了刻制假公章的男子劉某。
上月底,法院認為鐘某和劉某均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章罪,鑒於情節輕微,兩人均免於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