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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並提前進行開發和儲備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向土地儲備機構借入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借入貸款。土地儲備機構借入的貸款只能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征收、收購、優先購買、土地收回、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費用。征用、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者征地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有關的費用。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

(壹)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使用計劃。

(五)計劃年末土地儲備規模。

法律依據: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文章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是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壹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和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分支機構應當將土地儲備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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