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在建工程抵押使用的規定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資金。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擔保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抵押其他類型的債權,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制。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2.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的評估範圍有哪些?
1,土地所有權
在建項目的土地權屬有兩種,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由於所有權性質和情況不同,抵押評估價值的內涵與被評估項目即將發生的經濟行為並不完全相同。
2.項目所有權
對於在建房地產項目的抵押貸款評估,需要查明委托房地產項目是否屬於聯合建設項目或是否有參與單位,委托單位是否真正擁有委托房地產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如果委托單位是估價對象的主要施工單位,且有壹個或兩個承包商,則承包商的價值不屬於委托單位,其價值不屬於估價房地產的抵押範圍;如果委托的房地產項目是聯合建設項目,委托單位對委托對象的權利是什麽?因此,評估人員必須充分調查和掌握上述情況,特別是要弄清項目公司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以及各方之間的經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估價人員只能對委托單位對委托房地產項目實際擁有的那部分權利的抵押價值進行評估。
3.施工進度
在鑒定實踐中,各項目完成的在建工程工程量不同,有的剛完成設計樓層以下的基礎工程(含地下室結構);有些剛剛完成講臺的結構部分;有的已經完成了所有的結構封頂等等。大部分項目,他們的裝修和設備安裝工程都沒有進行。對於上述不同情況,必須準確掌握在建工程的實際完工進度,即掌握已完工的實物量,那些未安裝固定在建築物主體上的材料設備不能納入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範圍。因此,在評估在建工程抵押價值時,不能簡單地根據工程的實際投資進度來評估其價值。
4.銷售情況
部分在建房地產項目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部分樓盤已預售完畢。在評估抵押價值時,必須明確把握兩個問題。壹是預售許可證允許的樓層及其建築面積,即可售部分;第二,開發商實際銷售了多少建築面積。評估時,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價值必須扣除已售出的在建工程實物部分的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因為部分已出售房產的權利已不屬於委托單位,委托人無權抵押。
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1,三證序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當於應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
3、已投入建設的項目;
4、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5.完成的工作量和數量。如果采用壹般抵押合同,很可能導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性:
壹、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據建設部2006年8月15修訂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謂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的行為。根據“房地合壹”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抵押。因此,當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設定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相應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的特征根據以上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在建工程抵押權具有以下特征: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因為在建工程抵押是貸款人獲得金融機構繼續建設資金的擔保方式,抵押人是借款合同和在建工程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債務人。2.抵押權人是擁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壹般是商業銀行,即貸款合同的貸款人。3.擔保債務是在建項目繼續建設所需的貸款。所以,很明顯,這筆貸款的唯壹出路就是繼續建設項目。4.抵押人必須已取得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三。簽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註意的問題(1)在簽訂合同前,註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已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或是否有有關機構同意的決議。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抵押權人對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時,應根據抵押人企業的不同性質提交相應的文件:1。抵押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法人的,以國家委托其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2.抵押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3.抵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必須經董事會批準,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4.抵押人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但公司章程有規定的除外。(二)雙方約定在建工程的價值,或者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房地產抵押合同必備條款外,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2.已經繳納或者需要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項目資金;4.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5.完成的工作量和數量。(4)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當事人應在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申請抵押登記。